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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非专栏

高收益的诱惑,600余人陷原始股非法集资陷阱

时间:2025-04-08 1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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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原始股上市等旗号,通过线下的方式违规发行股票,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已涉嫌非法集资。

案例详情

2016年某公司筹备上市,2017年载明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2000万股。但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在已经终止该次股票发行却不公开披露的情况下,通过线下的方式违规发行股票,并通过股东公司,以线下方式分别与投资者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和回购函,约定以获得的股份为投资者代为持有股票,到期后公司回购股份并支付高额利息。但是协议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按约定回购股份并支付利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案共涉及20余个省市6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29亿余元。

案件处理

2020年9月,A地公安局将该案立为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侦查,目前,该案已诉至A地人民检察院。

案件警示

通过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法。

根据《证券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股票、公司债权、存托凭证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二百人的。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则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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