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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非专栏

约定无风险投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00余万元

时间:2025-06-06 14:5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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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了解把握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以更好地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详情

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向某在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200万,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及投资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农副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审批许可方可经营)。2014年6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给该公司颁发私募基金牌照,2016年1月25日该公司更名并变更经营范围为私募基金管理,2017年3月14日该公司被注销。

2011年至2016年,该公司未经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由该公司给集资户出具委托投资合作协议书,公司人员向某某开收据(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约定无风险投资,所吸收资金由该公司投资电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玛汝网以及付利息。截止2016年底,该公司以月息1.5%-2.5%共向社会公众290人非法吸收存款36189527.5元,其中集资户确认6357373.23元不能归还。

案件处理

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遂判决:被告人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向某退赔集资户不能归还的存款。被告人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您集资,请务必提高警惕!

①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②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③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④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⑤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⑥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⑦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⑧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⑨“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⑩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来源:吉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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