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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非专栏

防范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骗局

时间:2025-07-21 16:5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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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非法集资类犯罪呈现多发高发姿态,行为人往往以高息借贷、投资返利、入股分红、消费养老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今天,我们选取真实案例,以案例剖析犯罪手段,帮助您认识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案例详情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设立办事处、招募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册、制定推荐奖励制度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A公司发展前景来吸引投资。A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在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吸收潘某、赵某某、谢某某等48人(户)存款共计1024万余元。投资存款把存款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汇到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其个人银行卡上,A公司开具收据给存款人,并与存款人签订会员众筹协议书、会员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存款期限、利率及双方责任等内容。被告人张某某吸收投资人存款后,支付300万元给和县香泉镇财政分局作为A公司土地挂牌拍卖保证金,其他存款大部分被张某某转账到张某某名下的北京银行卡上,用于发放投资人的本息及公司支出。2015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上述投资人本息共计883万余元,投资人损失14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公安机关的通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前罪被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前罪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退赔90名被害人(含前罪42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

应当对“高收益高利率”的理财产品保持警惕,对微信群聊、微信朋友圈中的咨询理性看待,多思考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来源:平安冀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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